建湖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司法调解“四项制度”
作者:建湖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3-12 浏览次数:1651
本网盐城讯:近年来,建湖法院紧扣司法调解服务和谐社会构建这一重大历史使命,在不违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司法调解新思路,创新构建司法调解“四项制度”,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明显效果。
一是建立必调制度。该院规定,调解是审理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不得下判。即使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也要进行协调,对协调成功的案件,要用笔录方式固定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体现和解意见。
二是建立联调制度。根据个案不同情况,该院要求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尽力化解纠纷,形成调解合力,提高调解效果。
三是建立委调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对矛盾易激化、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农村基层组织及地方政府的案件,委托给县社会矛盾处理中心协调相关政府机构、执法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调解工作,扩大调解解决纠纷的途径。
四是建立合调制度。针对承办人独自调解过于单一的实际情况,该院统一整合全院力量,明确合议庭案件必须经由审判长调解,审委会讨论案件必须经由庭长调解,人大、政府关注案件必须经由分管院长调解,对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必须经由院长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