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注重强化行政和解工作
作者:溧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3-19 浏览次数:1382
本网南京讯:近年来,溧水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高度重视和解所起的重要作用,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和解制度,通过大量协调、说服、引导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和解,既有效地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2006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9件,通过协调和解处理5件,占受案总数的55.6%;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4件,通过和解说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有24件,占受案总数70.6%。在开展行政和解工作中,该院认真注意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把和解协调贯穿于工作的始终。遵循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积极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力度,建立起庭前重指导、庭中重和解、庭后重协调“三位一体”的行政和解机制。在和解过程中,明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互让互谅,改善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地化解“官民纠纷”。
二是区别对待,有的放矢。根据案情、纠纷的原因不同,采取相应有效的处理措施。对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根据需要先进行“冷处理”,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使和解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地开展;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或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的,向当事人释明理由,促使其打消诉讼念头,主动撤回起诉;对非诉执行案件,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探索开展执行听证,在明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促使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对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向相关行政机关明确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
三是注重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和解协调水平。为此,该院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办案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集体研讨、案例讲评、基本功训练等方式,增强行政和解意识,提高行政和解工作的艺术和方法,,力争使当事人能够“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真正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