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络员制度,在一些地区和省份已经开始尝试,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大多数地区因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尚没有实施和规范。

一、执行联络员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头等问题,执行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稍有不慎,就会给社会和谐造成很大伤害。因此,探索执行新方法,便成了执行工作的头等大事。目前的执行环境下,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线索而中止执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执行联络员制度势在必行,这对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二、执行联络员的任务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后,特别是在农村,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外出务工,每年只在中秋节或春节回来一次,有的甚至为了逃避执行长期不回家。联络员身处基层,能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动向,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执行法官,抓住时机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

(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随着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财产的执行越来越作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无的依据。有的被执行人在收到应诉通知时就已转移、变卖了财产,造成人民法院的执行不能。建立联络员制度,便于法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实现。

(三)、促成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很多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类案件不能简单地适应强制措施,而是要通知基层组织和联络员的参与,了解诉讼起因,对症下药,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四)、避免执行冲突

强制执行的案件,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辱骂、冲击等妨害执行现象,联络员可以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劝阻等工作,保护好执行现场,维护执行秩序,并对法律文书的送达,起到证明义务,确保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目前,少数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很严重,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执行联络员可以适时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意识或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六)、监督执行人员依法执行

执行联络员又是执行监督员。执行工作随意性较大,执行的力度还存在一定的空间。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便于监督执行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执行联络员设立的方式

(一)在每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立一名联络员。可以由村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或由其他志愿者担任。我国的村级基层组织,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宗族观念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地方保护、人情观念甚为严重。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就在农村,因此对基层联络员的设立要尤为慎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司法助理员为执行联络员,领导基层的联络员,指导基层联络员的工作,发放联络员的工资报酬。

(三)城市社区的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人员流动特别大,财产线索隐秘。针对此种情况,应在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名联络员,人员最好由了解小区情况的物业管理人员承担,对每个社区的联络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安排。

对执行联络员的报酬待遇,一是由法院向地方人大、党委汇报,征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由政府补助一部分;二是根据提供的线索,依照实际执行标的额按比例予以提成,以提高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