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县法院执结一起“骨头”难案
作者:刘扬 发布时间:2007-03-21 浏览次数:1546
上午十时许,当王刚庭长等五名执行干警匆匆赶到宿迁市某修船厂时,发现有一艘与“远翔”68号相仿的拖船修理完毕后正准备下水。经过与卷宗材料中的照片详细对比后,王刚庭长等执行干警初步确认这就是“远翔”68号拖船。执行干警们便当即要求工人立即停止对该船的任何作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公务,并向其告知该船为法院查封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而且详尽地解释了该船的一些情况。但当工人得知王刚庭长等人是外地法院干警时,便不再理会,只顾放船下水。王刚庭长提出要与修船厂厂长或船主谈话,工人推说厂长联系不上,也不知道谁是船主,船上的人也都说自己是打工的。眼看着船慢慢向运河滑去,只需要几分钟就能完全下水。
在这紧急关头,王刚庭长召集其他干警立即赶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寻求协助。这时有的干警提出顾虑“现在是农历正月,而且已经临近下班时间,不一定能找到人或者至少要一个小时的时间才能找到,那时再回来船早就被转移了。”而王刚庭长却很自信地说:“我相信全国任何法院对待执行工作都是反应迅速,而且是义不容辞的。”
果然不出王刚庭长所料,当王刚庭长等执行干警找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梁副局长,简单地将情况向其说明后,梁副局长用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内召集了林刚庭长,法警刘警官等五名干警驱车前往协助执行。当干警们再次回到执行现场时,仅仅用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而此时,拖船只是刚刚下水,启航工作还没有完全准备好。当得知宿城区法院的干警也在执行现场时,修船厂厂长叶某以及所谓的船主朱某纷纷前来“询问”情况,并确认该船就是原先为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远翔”68号拖船。经调查,该拖船系被执行人赵某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抵押给郭某,后经郭某卖给朱某。朱某系宿迁市人,因为觉得吃了亏,在执行现场组织家人及群众执意阻挠王刚庭长等执行干警执行公务,而且不听睢宁法院执行干警们的劝告。经宿城区法院执行局的几位执行干警们细心地说服教育,朱某最终同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经过林刚庭长的协调,修船厂厂长叶某也同意对“远翔”68号拖船予以保管,节省了大笔的执行成本。
至此,这次执行工作顺利完成,而此时已是下午三点多。当王刚庭长向宿城区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表示感谢时,林刚庭长说道:“这些是我们应该做的。异地执行确实难度很大,所以如果说全国警察是一家,那么全国法院的执行干警就应当像兄弟一样。”
昨天下午,被执行人赵某将最后一笔5万元交到法院,一个骨头难案完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