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21,启东市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袁某垫付款2779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周某和李某合伙承包车辆经营客运。由于资金运转问题,李某于2005116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龚某,同日,周某也与原告袁某达成协议,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袁某。之后,袁某发现两被告经营期间尚欠汽运公司规费7020元及车辆修理费459元。袁某垫付后,遂将情况告知李某,李某表示愿意承担该笔费用的一半,并当即支付了3700元。剩余的2779元,袁某多次向周某催要,周某于2006127日托他人转交袁某1000元后便不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两被告周某和李某在合伙经营期间欠下汽运公司规费和车辆修理费,对此债务两人应负清偿责任,虽然被告李某已偿还了部分欠款,但并不能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