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销赃触刑律 收购赃物亦犯罪
作者:焦长宝 施瑜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1865
本网南通讯:盗窃销售赃物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是王某根本没有想到收购他人销赃的一辆摩托车也构成犯罪。
汪某于2006年6月至10月,单独或伙同黄某等人,采用钥匙捅锁的方法,在汇龙镇疯狂盗窃摩托车,并由被告人黄某、郑某联系销赃。其中被告人汪某盗窃摩托车10辆,价值人民币27025元。被告人黄某窃得摩托车4辆,价值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黄某销售赃物得12198元。被告人郑某销售赃物得7210元。被告人王某收购赃车1辆,价值人民币5460元。另查明汪某2006年9月曾与他人轮奸刘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黄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应当分别以销售赃物罪、收购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