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垫付款纠纷,被告李某抗辩已承担了部分合伙债务,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被依法驳回。

周某与李某共同承包经营了一辆客运车辆,后因效益不佳,周、李二人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了袁某。因周、李二人尚欠前期车辆营运规费7020元和车辆修理费459元未交, 袁某为确保车辆正常营运而垫付了7479元。李某得知情况后即支付给袁某3700元,承担了自己的债务份额。但袁某多次向周某索要余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李某虽已合理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剩余债务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