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分析辖区内高利贷案件多发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王帅 韩磊 发布时间:2007-03-26 浏览次数:2922
2006年以来,沛县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前高利贷纠纷案件有明显上升趋势,高利贷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地区经济、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阻碍了沛县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对2006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
2006年,沛县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61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90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9%。而与沛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新沂、邳州、睢宁三市、县法院全年新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远远低于沛县法院,有的甚至不足沛县法院50%。之所以会有这种反常现象的发生,相当大的原因在于2006年沛县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而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背后隐藏着普遍的高利贷现象。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大部分在月息3%-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8%,均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当前高利贷的主要特点
一是高利贷手续完备、隐蔽性强。当前高利贷的手续都比较完备,一般都有书面借款协议、中介人担保、房产抵押等手续。同时,很多高利贷的利息在借款时就已扣除或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以逃避法律的约束。
二是高利贷放贷主体呈多元化。放高利贷者存在于各个行业当中,有以食利为目的,以民间放贷为职业的“专业放贷者”,也有比较富裕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教师向急需资金的人发放高利贷。
三是高利贷规模呈上升趋势。以往的高利贷放贷金额大部分均在50000元以下,目前根据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看,放贷金额有逐步上升趋势。
三、高利贷形成的原因
一是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剧了资金的供需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沛县地区的市场活力被进一步的激发出来,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目前由于个人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不仅手续繁琐而且由于个人信贷能力的问题使个人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出款来,这就加剧了资金供需的矛盾,促使一部分急需资金的人去借高利贷。
二是高额利益的驱动是高利贷存在的动因。目前银行的存款利率较低,而普通群众由于受到知识、精力等因素的限制,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在此前提下,部分人就参与到民间借贷活动中以谋取资金的高额回报。
三是借高利贷者法律意识淡薄,为高利贷推波助澜。大部分借高利贷者不懂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这就给放高利贷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许多借高利贷者由于缺乏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使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证明放贷者进行的是高利贷行为,最终使放贷者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四、建议与对策
对于高利贷现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普遍存在,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从以下方面应对:
一是要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力度。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由于其中隐藏高利贷现象,处理不当有可能激起社会矛盾,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一判了之,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调解结案,将社会矛盾降到最低。
二是加强对金融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工作。加强金融法律知识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自觉抵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能力,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使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失去市场。
三是做好相关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向政府建议,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加强对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机构和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一些职业高利贷者要严惩不怠。同时建议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金融机构应简化小额贷款的手续,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从而减少资金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