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多元化
作者:宋艳 发布时间:2007-03-26 浏览次数:1476
本网南通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深化,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不断的调整与碰撞之中,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争议的内容日益复杂,群体性纠纷增多,处理难度也不断增大。
2006年,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3件,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案件12件。针对开发区外来打工人口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状况,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特邀工会调解员参与并协助法院依法及时审结劳动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成效。2006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件,审结19件,解决争议标的达67万余元。其中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4起,协助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件。通过此举,不仅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开发区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扩大了工会组织在企业和劳动者中的影响,进一步实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衔接。
一、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处理劳资纠纷的“第一防线”作用,切实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开发区院与区工会、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劳动纠纷案件委托和特邀调解的暂行办法》,并经区工会推荐,区法院审核,市中院审批,从区工会及地方工会组织中确定了3名政治素质强、文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特邀调解员。明确特邀调解员程序及特邀调解员参与或协助调解时的职权,将特邀调解制度规范化、细则化。
二、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针对开发区企业较多,外来打工人员繁杂,劳资纷争复杂的情况,该院在区劳动局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专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既便于当事人就近立案,行使诉讼权利;也便于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对矛盾尖锐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案件,能即时与特邀调解员信息交流,共同配合现场组织调解,真正实现“调解资源”的互补。
三、法院介入委托调解程序。相较于法院调解,委托调解程序更加便捷,可以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是十五天,特邀调解员利用十五天的时间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开庭审理,当判即判,避免了久调不判的弊端。在委托调解时,法院协助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便于监督调解程序的合法化、规范化,便于及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便于维护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通过每季度一次的特邀调解员工作例会,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互相通报信息,掌握劳资纠纷动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总结工作经验,为今后法院和工会组织及特邀调解员更好的配合解决劳资纠纷起到良好的作用。
五、强化业务协作沟通。对全区工会组织特邀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与镇、村两级民调人员同步进行培训。主要采用培训班集中培训形式,也可以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深入各工会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座谈、授课等形式,进行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