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协议又反悔 法院判决应履行
作者:高彦 少勇 发布时间:2007-03-27 浏览次数:1893
本网南京讯: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承担这大量的民间纠纷调解任务,在减少诉讼、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起着和很大的作用,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并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可一些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却漠视协议的法律意义,拒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直到对方将其告上法庭了才醒悟。近日,高淳法院就受理了一件该类纠纷。高淳县固城镇的杨某夫妇在2006年5月因建房之事与孔某发生纠纷,后被孔某打伤,后在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孔某分期赔偿杨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但孔某在支付了2000元后余款始终没有给付。多次催要无果后的杨某夫妇以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将孔某告到了法院。高淳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了杨某夫妇的合法权益,判决孔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杨某夫妇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