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大调解”促进大和谐
作者:响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3-29 浏览次数:1515
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在公正、公平、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调解,努力构建民事“大调解”格局。
全过程调解
一是庭前调解。当事人立案后,主审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案情,理清诉因。在送达诉状副本时,结合双方争议的焦点、交换的证据以及双方所持的心态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及时做好调解笔录和调解书。
二是庭中调解。开庭时,通过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产生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所持有效证据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解法律与法规,告诉其利弊,及时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变化,让其自愿协商解决。
三是庭后调解。开庭时由于双方辩论环节的进行,造成双方抵触情绪加大,未能及时调解成功的案件,等到双方抵触情绪降温后,通过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变化,及时主动的与当事人交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言语感化当事人,促使和解解决。
四是执行时调解。执行环节的调解是不容忽视的,有的案件在执行环节不经调解可能导致矛盾再次激化,所以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履行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再由执行人员合理适时的制作出履行方案,达到执行和解。
创新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诉调对接组织网络建设。在辖区党委、政府、村居组织的协助下,建立、充实和完善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从而形成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乡镇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覆盖全县各个村(居)的调解网络。
二是设立速裁法庭。将调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案情清楚、争议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行即收即调,即调即结。去年以来,该院速裁庭审结的案件平均天数仅为3天,调解率达90%以上。
三是积极开展巡回办案、送法下乡活动。对于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将庭审搬到村间田头,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案情,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小尖法庭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农忙期间,选择典型涉农案件,就地办案,当庭宣判,及时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矛盾,促进新农村建设。陈家港法庭地处工业园区,该庭制定了预约调解、节假日调解等一系列便民制度。为便利农民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和诉讼,人民法庭还向辖区群众发放法庭名片,群众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迅速与法庭联系,便于及时化解纷争。
创新调解工作方式
一是积极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与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县司法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掌握社会矛盾动态。
二是完善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为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选派13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各个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定期到各自负责的乡镇与基层民调组织、人民调解员加强沟通交流,就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
三是加强特邀调解员队伍建设。对聘任的34名特邀调解员,通过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参与案件调解等措施,不断强化其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法律政策水平,为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打好基础。去年以来,该院集中特邀调解员进行授课培训5次,接受培训人次达113人次,6次集中邀请调解员65人旁听相关案件庭审。
四是实施调解协议点评和确认制度。对由调解员或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书面协议,选派专人定期进行点评,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加以指导改正。曾多次对人民调解员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将女儿不列为继承人这一习惯性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对涉及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及时受理,尽快依法确认,尽早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稳定法律关系,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