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经理、会计相互勾结私自发放“奖金”,收受包工头“辛苦费”、“过节费”,结果作茧自缚。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原丰县水利工程处机桩公司经理孙某某有期徒刑8年,副经理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会计高某某有期徒刑6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丰县水利工程处成立机桩公司,由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和高某某分别担任经理、副经理和会计。2001年至2004年间,孙某某、郑某某和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利用春节、中秋节等时间,采取虚报发票、虚造工资单等手段发放“奖金”,7次私分工程款54000元。

2002年至2004年间,包工头李某某为从丰县水利工程处机桩公司承接工程和及时结算工程款,以“辛苦费”、“过节费”的名义,先后4次送给孙某某现金8万元,孙某某一一笑纳之后,自己留了3.4万元,分给郑某某、高某某各2.3万元。

另外,高某某于200512月间,利用其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用徐州市商业企业零售通用发票虚开了17520元柴油发票,在机桩公司予以报销,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所管理的公款私分据为己有,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