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执掌者,必须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强化以民为本意识。法官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决不能以权谋权,在权谋案,才不致于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我们要带着感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要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立足“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为审判工作准则,决不能搞官僚审判,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更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枉法裁判,从而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便民利民意识。要努力把各项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将司法为民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要着重抓好以下三项措施:一是继续加强诉讼指导和引导。除了要继续坚持向诉讼当事人发放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做法之外,要特别注重行使释明权,尤其是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官要通过当事人就事实、证据、请求及法律观点进行提示、发问、释明、启示。使当事人明确诉讼主张补充证据不足,排除、修改不当陈述,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使得裁判更趋准确、公正。二是继续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做法。完善巡回审理方式,做到因时、因地、因案而宜,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三是深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切实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诉讼费减、缓、免的规定,让有理没钱的当事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四是切实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落到实每一件案件中,每一项工作中。

三、强化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对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一是把握调解的原则。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理顺调判之间、调解自愿和内容合法之间的关系。既要防止忽视调解,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一判了之的倾向,又要防止久调不决、强迫调解的倾向。既要注意提高调解率,又要克服调而不结,调后反复。二是注重调解的方法、技巧。要采取立案阶段的建议调解、先行调解和审理阶段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以及执行和解等方法,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要通过提高法官的学识和素养来提升调解的技能,避免机械司法和书生办案。三是探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加强与大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健全人民调解指导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民调组织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优势作用。要探索建立大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的绿色通道,让人民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近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四强化队伍建设意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保障,是实践好司法为民的前提。一要强化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要以身作则,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成为司法为民的工作表率。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工作创新能力。二要规范司法行为,树好法官形象。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法官的一言一行感受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所以法官应当从处理好每一次信访,开好每一个庭,制作好每一份法律文书等日常点滴工作做起,时时处处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五强化清正廉洁意识。法官是否清正廉洁,是为公司法还是为私司法的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法官也要面对权力、金钱、人情和各种利益的考验和诱惑,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就必须严于律己,警钟长鸣。具体要做到:一是清正廉洁,不贪赃卖法;二是铁面无私,不徇私枉法。三是刚正不阿,不为权曲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