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手机在社会上已经普及使用,手机短信也相应成为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手机短信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笔者针对这个问题并结合案例谈一谈认识。

先生与妻子外出吃饭。妻子去洗手间,先生坐在餐桌旁等待。突然,妻子的包里发出一阵手机接收短信的铃声,先生打开一看,是妻子的手机接收了一条不寻常的短信(系情爱之类的内容)。翻阅以往的记录,有好几条类似的短信,而且都是出自同一个手机号码。先生按照号码回拨,接听的是一名男子的声音。先生认定妻子有外遇,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其妻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的事,也不同意离婚。对于手机短信,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开过了头,自己不会使用手机短信删除功能,所以就没有及时删除。同时,也不希望那位男同事出庭作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单位无法做人。由于没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该手机短信证据成了孤证,法庭没有采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手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对这个问题不妨作一下分析。

所谓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的根据。从证据的特征来看,民事证据必须要与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另外,证据还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这一点来看,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信息方面的证据在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方面面临着诸多的考验。但是不管出现什么样的新证据,只要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就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庭审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证据有下列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里所说的证据种类是指作为证据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短信应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称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均不限。书证具有以下特征:一、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二、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以文字、图形的方式来表达思想内容的,完全符合书证的根本特征。

综上所述,手机短信尽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短信证据的采信应当慎之又慎。一方面,短信是网络技术的产物,是对某种行为痕迹的记录,它可以修改并编辑。人为操作既可以改变短信的内容,也可以使短信内容灭失或毁损,因为短信具有容易消失和变造的特点,因此使用短信作为证据要注意证据保全。另一方面,短信如果是孤证的话,法庭一般不予采信。因此,手机短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