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降价” 慎防诉权滥用
作者:李猛 发布时间:2007-03-29 浏览次数:2770
尽管这个办法可能使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陷入一定的财政困难和工作量的加大,但是笔者更担心的是随着诉讼“降价”可能出现的滥用诉权的现象,相信这决非杞人忧天。
滥用诉权,是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滥用诉权现象的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也同样得到了“开发”;第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滥用诉权的受害者在受害后,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而滥用诉权者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客观上又纵容了滥用诉权的大量发生。第三就是司法的收费门槛越低,“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仅仅以“打得起官司”为价值取向,那么“滥用诉权”将是司法制度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用心良苦”,可它的成效可能难如人意。“低投入??低风险??可能得到的高回报”,形成了滥用诉权者的思维逻辑。
当事人滥用诉权所产生的消极的社会影响绝对不容我们忽视:一是无辜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缝,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二就是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对于程序法进行完善,以期“未雨绸缪”:一、确立以“诉的利益”为原则的起诉审查制度。无利益即无诉权,无利益的诉讼即为滥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登记制度。比如,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起诉证据标准,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负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审查起诉的条件。二、建立明确的诉权滥用责任制度,使追究滥用诉权者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加大滥用诉权的成本。比如对以以滥用起诉权、上诉权或者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以及支付赔偿金等等,通过打击滥用诉权者来遏制滥用诉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