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法官职业化工作步入新阶段
作者:张邢霖 发布时间:2007-03-30 浏览次数:4438
本网南通讯:作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官助手制度的实行及效果对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南通开发区法院法官助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得益于开发区党政领导和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开发区管委会在组织领导、物质待遇、经费保障、廉政监督等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
打破传统理念,优化审判模式配置
法官助手制度设立改变了过去“书记员 助手审判员 审判员”的人事格局,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了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在“法官?D法官助手?D书记员”的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下,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工,确定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的设置工作,法院在实践中的难题之一。开发区法院根据自身审判的特点,就法官助手的运作模式进行了探讨,充分考虑法官与法官助手工作量的平衡,以及不同业务庭法官实际工作量的差别,在民事(行政)审判庭和立案庭实行2+1+1的模式,即2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手1名书记员;在刑事审判庭实行3+1+1模式,即3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手 1名书记员;另外考虑办公室宣传调研等工作的特殊性,也配备1名法官助手。
分离辅助工作,加速法官职业化进程
法官助手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配套措施,法官助手的主要职责是各类司法辅助工作。通过建立法官助手制度,让法官助手承担从法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成为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使法官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权,同时明确了书记员职责,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从而在全院实行职业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的审判模式,法官助手的设置,既精简了法官队伍,也必将大大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完善职业保障,保持队伍建设稳定
法官助手与法官不同的是其身份不属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法》等针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没有对其地位、职责、权利加以明确,容易导致法官助手队伍的不稳定。为此,开发区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商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参照开发区公务员管理的方法明确规定法官助手薪金福利,同时对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实行分类单独序列管理,既维护了法官助手队伍建设的稳定,又防止了人才流失,。
实行合同管理,推动人事制度改革
司法成本高,行政编制紧张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发区院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人员较少,人案矛盾较为突出。对法院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合同管理,形成对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和行政附编人员的分类管理,根据各类人员不同身份和工作性质实施对应的组织、管理和考核。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法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形成竞争机制;而且缓解了基层法院编制紧张的难题。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需要,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发区法院力争抓住试点工作的有利时机,更新观念,顾全大局,与时俱进,做司法改革的促进者和实践者,保障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