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大多数是对原审事实的认定有异议,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但在听证活动中,被申请人不到庭听证的现象常有发生,被申请人这种放弃应辩质证权利的行为,不仅给审监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而且亦不利于对被申请人自己合法权利的保护。

一、被申请人不到庭听证的原因

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是找不到被申请人,即无法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听证。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但是由于社会流动性大,外出务工人员多,且一方当事人不可能预先知道另一方当事人会提出再审申请,在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可能已经外出,此时,当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时,被申请人可能已外出无法找到,也不能通知到。

2、主观方面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保护的认识不到位,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很多当事人认为,既然原审裁判已经对自己很有利,就不希望进入再审或者误认为进入再审后会对自己不利,于是不愿意到庭参加听证会,产生逃避的行为,即使法院多次做工作通知其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仍然固执己见,不到庭听证。

二、被申请人不到庭听证的影响

1、不利于案件的复查工作。在听证阶段,被申请人不到庭,就没有被申请人的应辩和质证,只有申请人的陈述和举证。客观上容易使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官难以探知原审过程中的客观环境状态,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片面陈述和简单阅卷,不能更清晰的了解案情。

如果以被申请人没到庭,没有应辩和质证,对于申请人举证所列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这种做法过于简单,势必导致当事人的上访、上告,继续缠诉,不利于解决纷争。如果将被申请人没到庭的行为视为其放弃应辩和质证的权利,从而使被申请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此时若决定进入再审,则容易让法官产生偏听偏信的不良后果,也会造成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

2、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力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听证阶段,对于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进行听证。被申请人不到庭听证,即无法对申请人的举证进行质证,也无法在听证阶段主张自己的权利,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的境地。

3、不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也无法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审监工作中得到更好的弥补。申请人单方的陈述和举证,基本都是突出对自己有利的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甚至是颠倒是非,若没有被申请人的质证,进入再审后,势必激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矛盾,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加大化解矛盾的难度。

三、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1、对于找不到被申请人的情况,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公告,并向被申请人的亲属阐明利害关系,发动其亲属一同寻找;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借助公安机关全国联网的资源优势,找寻被申请人。

2、对于被申请人不愿意到庭的情况,法官要耐心对其做工作,向其告知权利义务,说明到庭是对其权利的行使,并讲明不行使权利的后果。如果被申请人坚持拒不到庭听证,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听证。

3、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观念。审判活动中的诸多困难都来源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缺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从思想上抓起。

申请再审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再救济,对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完善被申请人到庭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申请再审权利,可以适当的控制和制止无理申诉、缠诉等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