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对法院工作的挑战
作者:徐娟 姜伟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2579
为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国务院制定了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调整。该办法大幅度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这对方便群众诉讼、解决群众打官司难将产生积极意义,同时该收费办法也势必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一、预计四月份将出现收案高峰,全院案件数大幅提高。
1、国务院制定的新诉讼费收费办法从
2、新诉讼费收费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一方面使因缴费有困难的或担心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打消顾虑;另一方面原本可能通过大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由于诉讼成本的降低或者代理人的因素,当事人均会优先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将使法院案件数大幅度提高。
3、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情况无可避免,由此引起当事人的讼累,并影响部分群体的权利实现。由于诉讼费的降低,当事人会任意扩大诉讼标的,人为地增加案件处理难度。如驳回起诉案件,多年来一直由原告负担50元诉讼费,对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会使一些无理诉讼的人因心存侥幸而滥用诉权。如劳动争议案件,新收费办法力求以较低的诉讼费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不少争议在经过仲裁程序后,往往由企业提起诉讼,5?10元的诉讼费将使许多企业无视事实和法律,利用其自身经济和人力资源恶意诉讼,从而使劳动者的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甚至会使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调撤率可能受到影响,诉调对接机制将受到挑战。
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调撤诉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本意是通过降低诉讼费收费来鼓励当事人调解或撤诉,但由于新办法同时规定简易程序判决的案件诉讼费也减半收取,调解撤诉将失去其优势。
1、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排除对方自觉履行,纠纷得到解决外,主要是当事人证据不足、诉讼主体错误等,当事人基于经济利益考虑,会选择撤诉。但适用新办法,撤诉与简易程序判决的诉讼成本相当,而且如判驳回起诉,无需交纳费用。因撤诉失去其优势,而会为当事人所摈弃。
2、虽调解结案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式,但调解大多建立在原告的让步基础上,原告可能考虑到执行难、证据不太充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上诉心里没底还要缴纳上诉费用等因素而做出让步。现新的收费办法规定对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不收取上诉费,只对改判的部分收取上诉费,会促动当事人存侥幸心里,求上诉解决方案。加之有的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来维持正常运行的法院,就可能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或者虽系调解结案但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同意当事人的撤诉要求等。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法院调撤率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3、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日益明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大量的矛盾纠纷涌至法院,法院承受的审判压力越来越重。各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的进程中,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相对接的基本规律,以求最大程度地整合全社会调解资源,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灵活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处,全面提升全社会调处社会矛盾整体联动的水平,以形成调解与大调解工作相互支持、有效指导、有机对接的良性互动格局,合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取得了明显成效。新收费办法实施以后,当事人选择大调解中心调解的概率减少,大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无法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还需通过诉讼解决,因此当事人直接选择进行诉讼。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法解决,法官基于工作强度的压力,无心无力于这方面的工作,诉调对接机制将受到挑战。
三、上诉发改率上升,二审法院将进入两难地步。
新诉讼费收纳办法可能使上诉概率增加。二审法院的案件数量将有大幅度提高。新办法规定对维持原判的案件不收上诉费,仅可就改判的部分收取诉讼费,一方面当事人认为上诉能改判最好,如达不到目的也没有成本,致上诉明显增加,另一方面任何法院的运转均需经济的支持,二审法院可能会考虑经济的原因而将可改可不改的案件进行改判,但由于这类案件又会牵入大量精力,二审审判资源也有限,将使二审法院陷入两难的地步。
四、法官办案压力大,审判工作陷入恶性循环。
第一、案多人少的压力,将可能使得审判质量和效率下降。由于法院近年来内部机构不断调整,真正在审判一线办案的人员不足全部在编人数的一半,在这样的情形下,有的基层法院已经明显感到力不从心,疲于应付。新办法实施以后,随着大量案件的涌入,这种矛盾更显尖锐。结案率、办案审限的双重压力,法官会疲于完成数量,而忽视质量。一些法院为了避免诉讼费急剧下滑所造成的影响,有可能选择规避减少诉讼费的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比如更多地适用普通程序,更少地适用调解等,这也可能在另一个层面上加剧人少案多的矛盾,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二,案件被改判的精神压力。因为调解工作的难于开展,时间紧任务重,法官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设计调解方案,耐心地引导调解。根据常规办的案件越多,判决越多,差错可能相应的增多。由于二审法院为上诉费考虑,可能会尽可能多的改判,这都将对一审法官的办案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
第三,由于超负荷的工作,人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状态,对法官的身体与心理产生影响与伤害。工作强度大不仅不利于身体健康,而且对工作带来一定情绪,影响工作效益;工作的不顺心又会对人的心情产生副影响,从而制约工作的能动力。
五、审管力量更薄弱,业绩档案应用面临挑战。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虽有独立的编制,但大都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我们法院审管办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千头万绪,繁而杂,影响了审判管理业务的开展。业务庭案件数量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审管办工作量的增加。特别是案件质评工作,法院一般采用的是全面评查,就样会使评查工作误入走过场的局面,而达不到原先的评查目的。
业绩档案的建立,通过对法官业绩的考核,为法院审判工作注入活力及动力。对业绩档案的运用,主要是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通过对法官的奖励来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奖励有精神上的,如评选星级法官、调解能手,更多是物质上的,很多法院将考核结果直接与法官的奖金挂钩,诉讼费的收费下降可能影响到福利费一块,对干警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
六、诉讼费收费减少,法院整体运转受到制约。
对照新旧标准,首先约占全年收费29%的其他诉讼费用将被取消;案件受理费下降约75%-80%。虽说法院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所收诉讼费需全部上交财政,所需办公费再由财政转给法院。而大多数地方财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只能保障基本工资的发改,而法院的办公经费、干警的福利待遇则主要依靠收取的诉讼费返还,现在的诉讼费与以前的相比,收费至少减少了三分之二,而如果财政不能对减少的部分足额保证,就会影响法院正常运行,一些法院就会通过起名目、划项目等方式来变相收取一些费用,以规避办法的制约,弥补不足,这必定会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纪现象的出现,既降低了法院的形象,又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给寻常百姓带来更多实惠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基层人民法院只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更多地依靠地方财政的支持,在结合本地区经济实力和本部门工作实际的基础上认真应对,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因此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以确保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