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程序违法 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未成
作者:崔洁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2143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审结2起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非诉审查案,因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问题,徐州市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刘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8月生育一男孩,2005年5月离婚。同年12月,王某在医院足月生育一女孩。2006年9月,徐州市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刘某和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批准怀孕二胎并违法生育一女孩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刘某、王某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万余元。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社会抚养费,又未提出复议或起诉,该局于2007年1月29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听证过程中,刘某否认该女婴与其有关,王某亦否认该女婴为其与刘某所生,且辩称未收到该决定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徐州市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二位被申请人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前,虽然已将此权利书面告知了当事人,但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且在送达该决定书时,没有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的签字,属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刘某否认该女婴与其有关,并提出书面申辩理由时,该局未做进一步查实工作而匆匆作出决定,系缺乏事实根据。
行政非诉审查的任务在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对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此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其一一指出,释明法律、法规,讲明利害关系,使其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表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