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放弃家庭财产不能够免除抚养义务
作者:华建文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513
但是到了2003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本案原告父母离婚时的协议看,无法确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已包含子女的抚养费在内,该协议更不得剥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考虑目前苏州地区生活水平较高,原告在高中学习时期的费用比较大,再结合被告的收入等各项因素,被告若不负担原告就读高中后的抚养费将不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及成长。
说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实际上也只能够约束夫妻双方,属于一种内部协议的性质,不能够对抗孩子提出抚养义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