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梁某()与刘某本是夫妻,20046月,结婚仅4个月的二人就反目成仇、分道扬镳。离婚后,梁某独自抚养着7个月大的女儿,生活非常拮据。由于梁某一直认为刘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为了报复刘某,她召集家人抢占了刘某在婚前购置的住房,拒不迁出。20069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刘某起诉梁某房屋迁让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梁某十日内从强占的房屋内迁出。判决后,梁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梁莉及其家人态度蛮横,多次阻挠执行工作的进行。依据多年的执行经验,执行法官意识到,未经过一定程度的思想工作做辅垫,如立即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势必与法院激烈对抗,局面不易控制,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均难以保证。此后,执行法官经常到梁某住处或通知梁某到法院与其谈话,力争疏导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缓和执行矛盾。但梁某却借此机会向法院示威,多次带领其母亲、妹妹等家人亲友十几人到法院喊冤、哄闹,甚至围攻、辱骂执行法官,试图给办案人员施加心理压力,了结此案。在这种压力面前,执行法官不为所动,仍积极、耐心地向梁某和其家人宣传法律,引导当事人从现实和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并表示将为其安排过渡住房,尽一切力量帮助梁某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办案人员无数次苦口婆心的规劝和不厌其烦的法律宣传,逐渐发挥出潜在的作用。虽然梁某仍存有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但她的极度偏激状态有明显改变,内心也能够浅层次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对错,已呈现出外强中干、嘴硬心虚的状态。执行法官认为执行时机已经成熟。

执行前,考虑到申请人刘某长年在外,梁某对其是否能按期支付女儿抚育费存有疑虑。执行法官又找来刘某做思想工作,劝其能够给予梁某一定的经济帮助并先期支付部分抚育费用。刘某开始坚决反对,说“她害我丢掉了工作,有家难归,孩子的抚育费我按期支付一分不会少,但我决不会给她帮助,也不同意先期支付抚育费,我也困难”。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并没有因刘某的严词拒绝而气馁,他把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执行局长请来,一起做刘某的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办案人员执着的工作精神和真诚的态度最终打动了刘某。刘某由衷地说“孩子我绝不会亏待,但抚育费一旦先期支付给她,有多少能用到孩子的身上,我很担心。我受她拖累极深,本不想帮助她,但看到你们的工作态度,我佩服、我放心了,我同意你们的意见”。

执行当天,在法警的密切配合下,人员控制、财物清点、装运等各项工作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强制搬迁工作顺利完成。

强制搬迁完毕后,被执行人梁某来法院办理财物交接手续时,本想借机大肆吵闹一番,但当她看到法院不仅为自己安排了过渡居住房,还事先预付了数月的房租,尤其是惊讶地接到刘某先期支付的抚育费五万元时,梁某尴尬了,停顿了好一会儿,她发自内心地说:“我能理解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