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兼股东侵占货款 法院裁决不属经济纠纷
作者:张留兵 伟明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481
本网苏州讯:朱某是苏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可是朱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后,却将货款吞入了囊中。公司随即将朱某告上了法庭,
苏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
法院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涉嫌侵占公司财物,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当即在庭上表示等裁定生效后公司将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