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不能没有上限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4-09 浏览次数:2525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早在西周时就确立的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至今仍在延续,。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没有上限。女方不管男方家庭有没有负担能力,漫天要价,造成了男方家庭积怨,严重的影响了婚姻的质量,甚至造成夫妻双方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就拿苏北某县来说,2007年第一季度就审结了50多件因索要巨额彩礼导致离婚的案件。
例如新沂法院前一段时间调结的一起因婚前索要巨额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积怨导致双方离婚的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女方返还了彩礼50000元。案情是这样的,李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准备结婚。可赵某的家人狮子大开口,向李某家索要巨额彩礼8万元,本来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哪能拿出这样一笔巨额资金呢?可为了让儿子讨到媳妇,老俩口东奔西走,向银行贷款了5万元,从亲戚朋友那儿借了3万元,终于把儿媳妇娶回了家。可是家庭生活却陷入了贫困,婚后老俩口(包括儿子在内)把气一股脑儿撒向儿媳妇,整天的打骂,致使儿媳妇多次身受重伤,面部也被轻微毁了容。赵某不堪忍受,婚后不到一个月就跑回了娘家,并表示再也不回去了。于是,李某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使有关婚约彩礼的案件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对婚约彩礼的上限作出规定,造成了现实中很多人的婚姻因遭遇巨额彩礼而不幸。笔者认为,我们尊重人民群众婚约彩礼的风俗习惯是应该的,但是对彩礼的数额一定要有一个限度,否则就可能出现上述案例的不幸结果。因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尽快对婚约彩礼的上限做出相关的补充规定。这样可以降低我们国家的离婚率,以便于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