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看中一临街店面,本准备租下后开店赚大钱,唯恐他人抢走口头约定后即预付租金10万,孰料为租哪处房租赁人与房主扯起了皮,因事先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各执一词。410,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都未能举证证明租赁房屋的确切位置,且原告申请补证故暂时中止了审理。

20066月,原告李某为开设汽车展厅向被告租赁店面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就有关事项作了口头协议。案件审理中,双方就事先约定的面积、时间、价格没有异议,但对租赁房屋具体是哪一间各执一词。原告诉称起在交付预付租金10万元后,被告却将约定的房屋租赁给了其他人,而没有租赁给被告,因此认为被告严重违约,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交的租金。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租赁的不是原告所说的房屋,而是另有其房,原告一直借口不进住,致使该房闲置达10个月之久,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此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该案有待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