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越来越多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成为了新的“马路杀手”,要消除安全隐患,必须遏制住销售源头。一销售商因所售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被工商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2辆并罚款5900元。414,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向销售商黄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200512月,销售商黄某从江苏华迅车业有限公司购进“华迅”牌电动自行车10辆,每辆进价1180元,总货值11800元。2006418,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全省第二季度商品质量监测抽检中,经江苏省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至抽检时,黄某已销售此种电动自行车6辆,销售价为每辆1380元,共获利润1200元。得知抽检结果后,黄某仅退还生产厂家2辆“华迅”牌电动自行车。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据此,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2辆并罚款5900元的处罚决定。因在规定的期限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工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