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某报推出一条轰动性新闻。九江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中收取被告人家属74万元“暂存款”,律师质疑是收黑钱,审计人员、法学专家等认为此举涉嫌违规。消息在各种媒体迅速传播,人们议论纷纷,不利评论在报纸、网络即时跟进。负面的社会影响一时巨大,应该说给某中院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该法院具体如何采取措施应对媒体此次突发性的批评性报道我不得而知,但笔者注意到,在媒体相对沉默2天后,115中国法院网于首页显要位置推出一篇澄清性报道:九江中院打黑反遭抹黑,“收黑钱”之说无中生有。该报道迅速被人民网、中国网、央视国际等重要媒体转载,116《人民法院报》也在重要新闻栏目刊登了此篇文章。新华网及其江西频道也分别发出了“九江中院否认收黑钱”和“九江中院收取“涉黑案”暂存款符合程序”的报道。而在中国法院网推出澄清性报道的同时,该网法治论坛以及评论栏目连续刊出网友批评某报批评性报道的网络评论文章,认为报道涉嫌炒作,严重失实,纷纷为某法院收款行为仗义执言或辩护。一时间,这些正面报道与评论大有盖过批评性报道与非议之势。

孰是孰非,恐怕局外人一时间谁都难以完全厘清。事过境迁,笔者无法去探究与还原法院收款事件的客观事实真相,笔者当时也无意去评判预测这场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与司法应对的结果赢输。透过此次事件中的媒体批评性报道与司法反批评性应对,笔者感兴趣的是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底线究竟在哪,是否就是媒体批评性报道对司法严重不利的时候?同时笔者感兴趣的是媒体缘何会对司法作出严重不利性批评报道,以致触动与司法关系的底线?

其实谁都知道民主法治社会传媒应有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正常权利与功能,司法的进步、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树立也离不开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包括批评性报道的监督。我国建设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司法做到公正为民,而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鼓与呼”。同时,媒体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司法与媒体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已成共识。关键是媒体能在多大范围、程度内对司法行使监督职能,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是否触动了司法“脆弱的神经”?司法有多少“胸襟”可以承受媒体的不利批评,或者说媒体批评性报道对司法严重不利会成为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最后底线吗?

我想这里关键涉及一个报道是否真实、中立、平衡以及批评是否善意的问题。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的生命。平衡中立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原则,也是对记者与媒体的职业道德要求。一篇失实偏颇报道除了对公众产生误导,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会招致被报道对象的不满与反感外,还会使媒体的信誉严重受损。而如果是建立在涉嫌失实基础上的非善意性批评报道,更易招致被报道对象强烈不满与反感。 

回到本次收“黑钱”事件报道中,客观的说,局外人对事实真相一时间谁都难以完全厘清。但一个易令人产生联想的细节是报道的前一天(111)正好是涉黑案件“黑老大”熊某被法院处决的日子,报道选择熊某被法院处决的次日出台是巧合还是人为?因为人们会猜测是否有人借媒体舆论发泄对司法判决与执行的不满。而且报道中向报社“报料”并“质疑法院收黑钱”的律师正好是“黑老大”熊某的二审辩护人。而记者其后的采访报道中都是记录相对法院不利的言论。因此人们是不是有理由怀疑此次报道是否带有观点的倾向性?尤其在“有偿”新闻并未灭绝的今天。

如此看来,此次事件中司法的迅速而激烈应对不难理解(这里姑且把一些网友的正面评论也视为司法的应对)。因为司法感觉到媒体严重不利性批评报道不但损害了其正面形象,影响了其司法公信与权威,而且打破了双方良性互动关系的边界,触动了其忍耐的底线。司法想以强有力的应对来弥补修复受损的司法形象、公信与权威,且不论这样的激烈应对是否真能如其所愿。

但问题是司法并非每次都能借助其他媒体与舆论,做到对先前媒体严重批评性报道进行强有力的应对,拥有话语权,取得“澄清事实”的效果。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往往处于社会矛盾与舆论的风口浪尖,司法有其固有的法律权威,但司法应对媒体话语权的力量是分散的,薄弱的,面对号称“第四种权力”的媒体的突如其来的汹涌舆论,往往是弱势的,也缺乏应对不利舆论的经验。现实中的司法也往往易遭致“第四种权力”不当舆论的伤害,有损其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也许,此次媒体批评性报道与司法的激烈应对将成为我国媒体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博弈进程中的一个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