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会起到削弱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最终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税率,形成良好公平市场竞争新局面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以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进行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此前,由于税负不均造成了中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为内资企业盈利年度所得税率为33%;而外资企业则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头一两年的所得税为零,而第三至第五年的所得税率为15%。按照即将实施的新税制,今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统一为25%。也就是说,在盈利年度,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低了8%;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有所提高,以“减半”年度计算,则提高了10%。所得税统一将令中外企业在竞争中回到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形成公平市场竞争局面。

二、统一税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

三、确立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统一,具体体现为以下的四个方面:第一,统一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统一税率,将新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第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第四,统一税收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对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并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势进行了完善、修订和补充,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补充到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存在矛盾与冲突的规定予以废除或修改。使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确立了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断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征管秩序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有助于减少过去由于不同企业间税负差异大而引发的一系列税负攀比心理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正当竞争,减少市场寻租行为的动机,有效遏制腐败。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其制定与实施,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