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矛盾处处有,关键在解决。丈夫岂能因家庭琐事争执,就远走他乡,两年多时间对妻子女儿不闻不问!418,启东法院审结妻子朱某诉求与丈夫杨某离婚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朱某与杨某经人介绍于19883月相识恋爱,1989年农历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0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01月生育一女儿,现在中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2003年被告去上海打工,因不回家,夫妻间产生了矛盾。2004年除夕后,被告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去上海也未能寻找到被告。20061227,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后一直杳无音讯,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有据,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