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年1月11日14时许,因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摩托车未挂号牌,被公安交巡警查扣,经查发现该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号码平台表面已被打磨,无法辨认。为明确该车来历,启东市公安局使用“化学试剂显现”方法,对该车车架号号码平台表面部位进行了检验,发现一组“LAELS54556E003301”字母与数字,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核对发现,该车系启东市惠丰镇临江村顾某某于2006年12月3日晚被窃的车辆。原来,该车系被告人黄某某于2006年12月7日12时许,在启东市汇龙镇西郊石油公司加油站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后供自己使用的。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828元。
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他人来历不明的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收购赃物罪,对其作出了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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