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如果名为向企业投资,但约定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该投资实为借贷;如果约定不管该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须向投资人支付一定回报,该保底条款将会被法院宣告无效。416,被告某面粉厂被判归还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

据查,某面粉厂是丁某个人独资企业。20065月,王某与该厂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该厂投资20万元,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王某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及投资前后的债权债务;不管面粉厂经营状况如何,必须每年支付王某投资回报伍万元等。200612月,丁某举家出走。王某获悉后,立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看,约定王某向面粉厂投资后不参与厂里的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但每年收取投资回报,因此,该合同属明为投资,实为借贷,除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王某依合同的约定,向面粉厂出借20万元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投资人丁治国举家出走,其行为已表明其无意归还借款。故王某主张面粉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