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们对生活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包括对婚姻的态度。未婚同居者逐年呈增多趋势,同居者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的较多,因矛盾纠纷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也不少。轻率同居,最后又轻率分手,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可能是其父母及子女。以笔者所在人民法庭今年审理的婚姻婚姻家庭案件为例,每十个中就有一个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更让人关注的是,绝大多数同居者都育有子女,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会产生重大影响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婚姻与同居作概念区别,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

一、婚姻概念界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中的民事行为概念想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涵盖合法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概念有其特殊性,婚姻这一名词是在日常的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在阶级社会,在很长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法来调整,如我国古代是用“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加上对婚姻这一大众性的东西,各人的理解不一样,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非常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社会对婚姻的认知;三、涉及“婚姻”概念很多,从维护婚姻概念的同一性角度出发,应当将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概念剔除出去,代之于合法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因为无效婚姻等实际就不是婚姻。

二、婚姻概念的界定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的结合。

(一)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于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需要强调的是,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应该仅指一男一女的结合,也就是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但不排除有些婚姻类型中存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我国婚姻法对解放前存在的一夫多妻现象予以认可,对其形成的继承关系也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近年来,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性恋合法化的呼声很高,少数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结婚。中国在同性恋能否结婚方面,态度很明确,同性恋不能结婚。同性恋违背自然,危害人类健康,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与建立我国和谐社会的初衷完全背离,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运用法律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以男女两性结合上,婚姻与同居并无区别。

(二)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目的。现代的人,虽然也有不要子女的丁克一族,但对多数人而言,婚姻有繁衍后代的功能还是与古代还是有共同点的,只不过,现代的婚姻讲的是男女平等,是夫妻交流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总的来说,婚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后者更多的指精神上的生活共同和经济的生活共同。

有必要指出的是,同居也有相互之间的性生活,但由于缺乏婚姻法上的合法性要件,不能成为同一个家庭成员,也就不是婚姻上的夫妻了。一般而言,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具有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否则在教育和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都知道了结婚要领取结婚证,而去不领取的,说明其在与对方共同度一生事情上并未考虑成熟,一些城市少数年试婚现象可以进行解释。

(三)  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及合法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他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夫妻身份还要具有合法性,即应该得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从而在法律上对夫妻关系进行确认。笔者认为,这点上是婚姻与同居的显著区别之一,同居者可能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公众也可能认为他们为夫妻。但同居男女并不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性,不能构成婚姻。

三、同居概念特征

同居是指具有了夫妻共同体的实质,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的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双方没有配偶,否则一方或双方是重婚行为;二是双方以可能结婚为前提,当然在一些场合下,一方或双方也可能不存在结婚的共同意愿;三,对外以恋人、未婚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是自愿地、半公开地或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同居的男女,不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有些虽也对外以夫妻相称,但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同居现象有不断增多的趋势。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承认事实婚姻,但不承认同居。事实婚姻虽然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其已经获得了法律给予免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维系婚姻效力的权利,对事实婚姻法律也不是持赞成态度的,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做的一种技术上的处理。对同居,法律的态度是取缔,不允许调解,一律判决解除。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领取结婚证,这是婚姻与同居的本质区别。

四、婚姻与同居概念区别的重大意义

法律上要求行为必须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通过实施法律行为,人们能够更好地知道自己该怎样行为和他人应该怎样行为。通过对婚姻与同居概念的界定,能够明确人们在婚姻或同居行为的后果,能够判断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还是非法性,是法律鼓励的还是不赞成的。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对个人人身及其他权益的保护,法律对个人的生活方式并不给予过多的干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授予什么单位取缔同居的权利。只是在同居双方的利益需要法院衡量时,法院才从维护一方利益和社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这里的公共利益指多数人对某生活方式的认可,突破这种认可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与同居概念区别的时代意义。由于同居者具有婚姻关系不一样的特点,部分婚姻关系在法庭上能够被调解和好,而同居关系只能解除,当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双方由于没有了结婚登记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没有了婚姻的记录,对其再次开始新的一段人生影响相对结过婚的而言影响要小的多,这进一步减少了双方和好登记结婚的可能。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青年男女应尽快转变婚姻家庭观念,应尽量不要同居。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还在于让大家对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有一更为清楚的认识,在两者间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