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在如何认定妨害清算罪之前,我们必须搞清妨害清算罪的构成条件,具体地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妨害清算行为须由单位实施,个人行为不构成本罪;(2)须实施了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具体妨害清算行为;(3)妨害清算行为须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之后果。

在妨害清算罪司法认定中,我们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构成妨害清算罪的主体?应该说,答案是肯定的。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以法人资格为要件,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可以单独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其所实施的犯罪同样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犯罪纪要》中予以了明确说明,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该纪要同时强调指出,不得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妨害清算行为的认定。首先,清算是基于公司、企业的解散、破产事由,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企业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公司、企业是否进入清算阶段,应从清算事由、清算组织、清算内容及清算目的等方面加以具体判别。为了公司内部机构的调整而对公司的财产状况所作的清理行为,因不涉及公司的解散、终止问题,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清算行为。其次,根据《刑法》规定,妨害清算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三,即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及在公司、企业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其中,“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工具、设备、产品、货物等各种财物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在制作并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既包括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资产,如对公司、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抵销或偿还债务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在依程序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三、预期妨害清算行为的处理。所谓预期妨害清算是指公司、企业为逃避债务,在清算开始之前隐匿、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表述妨害清算罪时规定有“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的限定,那么,能否据此认为妨害清算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期间呢?答案是否定的,预期妨害清算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妨害清算罪。理由如下:首先,妨害清算行为是一个过程,而不应限定为某一个动作,预期妨害行为具有明显的延续性,更何况,公司、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将原先隐匿、转移财产交出,这种不作为本身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妨害清算行为。其次,将预期妨害清算行为纳入妨害清算罪的认定范畴,具有民事方面的法律依据。如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即规定,隐匿财产、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均将无效。

只要我们在妨害清算罪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就能准确地解决好妨害清算罪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