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驾”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写下“承诺书”愿意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却反悔称被对方胁迫,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下“承诺书”的,昆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来,20136月某日深夜,小王驾车行驶至昆山巴城某路段时突然被后车追尾,他急忙下车后查看情况,发现车倒是损坏的不严重,但是对方司机小李貌似喝了点酒,“酒驾”的小李求小王不要报警,警察来了自己肯定要被拘留了,他表示愿意对事故负全责。小王见自己没有受伤,而小李也只是下巴受了点伤,既然对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也没有为难他。小李为了让小王放心,还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女朋友,小王在小李及其女朋友写下了一份“承诺书”称愿意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表示并留下了地址与电话后便驾车离开。

 

小李在小王驾车离开后却将仍将车子留在原地先去医院接受治疗,第二天报警称其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因现场只有一辆车,故只能出具一份事故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小李便拿着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到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其医药费及车损。小王接到法院传票生气之极,拿着小李写下的“承诺书”来到法院,这时小李却说这份“承诺书”虽然是真实的,但这是小王仗着人多胁迫其写下的,所以这份“承诺书”应该是无效的。

 

当法官要求其拿出证据证明其被胁迫的事实时,小李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对事故的整个过程也语焉不详,倒是小王将小李因“酒驾”怕被交警处罚所以自愿写下“承诺书”的隐情倒出。

 

最终,因无证据证明小李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写下“承诺书”,法官确认该“承诺书”的效力,小李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故驳回了小李要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简单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二、在遇到对方司机存在“酒驾”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放纵酒驾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