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魏本亮 李会利 发布时间:2014-04-23 浏览次数:1609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我院离婚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找出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1、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2、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因生活琐事导致离婚。如今许多人都是通过相亲这种方式来认识对方,相处的时间短,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缺乏婚姻基础,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请求离婚,仅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家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引发口角,继而大动干戈,从而导致离婚。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多。夫妻双方因外出务工长期处于分居状况,沟通交流的时间相对较少,感情变淡,从而耐不住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结新欢,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又或者外出务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新事物,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较之过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往往想不劳而获,从而沉迷于“买马”等一些赌博活动,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而导致离婚。
4、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 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1、因夫妻长期分居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分居催化婚姻危机。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他们的婚姻产生危机的主要有三点:一是婚前了解少,婚姻基础差。许多务工人员是趁临时返家之际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相识谈婚,不久便同居生活或匆忙登记结婚;二是婚后夫妻感情交流不足。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有的结束短暂相聚,各自返程务工;有的虽同城、同厂务工,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住,夫妻之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感情交流受到约束;三是务工环境易产生婚变。在打工环境下,男女双方所接触的异性更多,有的却难经受感情诱惑而产生情变。
2、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杀手锏。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越来越多成为离婚的主因,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3、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郊区和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大笔的补偿款。许多家庭因为补偿款的分配等隐性矛盾而离婚,甚至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选择离婚。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司法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要坚持开展多种方式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通过典型案例巡回审判,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应倡导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2、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判决,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开庭妥善处理婚姻纠纷。调解离婚案件要抓住以下要点: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3、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4、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确属应离婚的,应及时判决离婚,以防造成恶性事件。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孩子的保护。
可以探索设立离异家庭多部门帮扶工作室,由法院、教育局、村(居)委会、妇联、公安等部门组成,关注离异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非抚养方的探视权。法院可以及时向离异家庭的孩子所就读学校及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情况,掌握离异家庭子女的动向,防止其成为问题孩子。
4、探索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同时,可加强与妇联、教育部门、街道村居委会的衔接沟通,使矛盾彻底化解。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家和才能万事兴”,只有家庭和谐稳定了,才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