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此案确立中文字库字体知识产权保护裁判规则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1219
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并通报了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确立了中文字库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裁判规则,引发广泛关注。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汉仪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汉字具有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的特征。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涉案秀英体字体具有鲜明的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故对字库整体不宜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本案审理中,被告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再使用涉案字体,法院据此判决: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和其产品包装装潢中的汉仪秀英体“城市宝贝 “四字,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
据江苏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介绍,这是江苏法院审理的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涉及计算机中文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中文字库单字应否给予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在国内理论界、司法界存在极大争议,在北京、上海举办过若干次研讨会。
在国际上,除台湾著作权法创设了字型绘画这一特殊保护客体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字库单字鲜见给予著作权保护,这也是国内对中文字库单字应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争议极大的主要原因。
该案的贡献在于,在裁判理由中明确阐明了对中文字库单字应当采取折衷主义保护标准的裁判思路,亦即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公有领域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给以著作权保护。
“这一体现折衷主义的司法保护标准,不仅弥补了著作权法的漏洞,且有利于平衡字库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两方面利益,有效维护了字库产业的生存,促进了行业发展,更体现出江苏法院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勇于探索与裁判的精神。”王明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