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中英文版),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呈现新类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案件仍居前三位,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在全国层面位居前列。

  蓝皮书全面介绍了2013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举措。2013年,江苏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9131件,其中新收一审民事案件7777件;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案件仍居前三位,分别为3486、3051和818件。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呈现新类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

  据介绍,在互联网产业、物理化学、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领域产生了一批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于技术事实查明、裁判规则的确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苏法院重点加大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惩处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审结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不断探索完善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标准,有效促进了自主创新。

  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共有34个基层法院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4个基层法院具有部分专利案件管辖权,位居全国前列。这一阵容充分说明了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蓝皮书收录了十大典型案例,均体现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裁判的尺度和价值取向。

  如,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就体现出了审判的探索与创新精神,判决更符合公共利益。

  三系杂交粳稻9优418品种性状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泛种植,是中粳杂交水稻的当家品种。这一品种的合作培育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来源于母本9201A、父本C418,系无偿配组。

  9优418本身并无植物新品种权,但进入公有领域后,两家合作培育单位分别申请获得了父本C418和母本9201A的植物新品种权。也就是说两家单位要生产9优418,就必须得到对方的父本或者母本单位的授权许可。因竞争,母本所有权人将母本全部封存。但是要生产粮食,两家打起了所有权官司。

  9优418品种因竞争不能继续生产,实际是已经损害了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有损公共利益,也与育种目的背道而驰。法院判决双方均有权使用对方的种子,且免除许可使用费,但仅限于生产和销售9优418这一水稻品种,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保护更重要的意义是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推动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该案中法院以法律精神为指引,打破常规审判思路,促使9优418得以继续生产,更符合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公共利益。该案所体现出的探索与创新精神,对于司法解决类似知识产权争议亦具有积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