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徐州“泉山执行模式”
作者:娄银生 李晓梅 发布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990
“李家庆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第一次走进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时,立案法官立即询问他有无对方财产线索,并提醒他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李家庆说,被告有一辆与案值相当的工程车辆在溧水县的一个工地上。但有专人看守,又遇周末,法院能去保全吗?对此,李家庆很是忧虑。案件转到民一庭保全组,3名干警当即赶赴400多公里外的溧水县,将机械车辆扣押并运回徐州。看到财产已被控制,被告很快与李家庆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以被扣的工程车辆抵偿借款,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该案从李家庆第一次走进法院到拿到赔偿款仅用了11天。”
这是记者7月上旬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采访时,院长陈英波讲述的在实施“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中的一起案件。今年1至6月,该院执行结案率为91%,在立案的780件案件中有399件经审判和执行法官督促执行后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为51%。同时涉诉信访上访率仅为0.06%,较同期减少30.28%,收到锦旗和表扬信80多件。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召开了推行这一机制的现场会。
据介绍,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办理案件立、审、执程序的相对独立,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分散;一旦裁判生效,利用程序衔接的空隙进行财产转移,就成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惯用伎俩,法院虽然在审判阶段付出努力,却仍有许多案件不能执结。对此,该院去年全面推行“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记者在《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实施意见》上见到,该院将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分立、审、执三个阶段细化为十六项内容,并全部纳入法官个人业绩和审判质效考核。所有法官在立案阶段进行诉前调解、风险告知、保全提示;在审判阶段进行法律释明、能动审理、判后答疑、督促履行;在执行阶段进行和解回访、执行110、司法救助等。《意见》最大的一个看点就是增强了各阶段“执行”的主动性。
“替群众做主,为百姓维权”。这是记者在该院“阳光执行大厅”见到的一面锦旗。柳某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两年来,柳某四处奔波,却被推来推去。按照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的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生效后马上启动全员能动执行程序,敦促被告之一的出租汽车公司在结案后将首批赔偿款30万元交给原告。
柳某的案件体现了泉山法院全员能动执行“关口前移”的特点,即立案和审判阶段要为执行创造条件,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该院要求法官既要“立案三问”,也要“审判三促”,即立案法官除了要询问前来咨询和要求立案的群众有没有执行线索、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是否要求财产保全以外,在审判阶段案情基本清晰后也要催促权利方尽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结案时还要督促被告方及时履行义务;履行期满时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敦促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
在“泉山执行模式”中记者注意到,该院还将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全部纳入全员能动执行工作的范围内,与仲裁委、公证处联合签订了协助能动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生活又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权利人,通过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和法院共同参与、全面协调统一、各部门全力支持配合的“大救助机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光乔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形成了法院内外的“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局面。
短 评
“泉山执行模式”好
泉山法院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实到执行中,形成了能动执行的现代理念。说“泉山执行模式”好有三点:其一是审判与执行的协同。从审执的机械合一到审执的形式分离,再到能动执行中提倡的审执的辩证合一;其二是审判中兼顾执行,但不因执行而牺牲审判的公正,执行中呼应审判,又不因审判而牺牲执行的高效;其三是法院内与法院外的协同,泉山模式弘扬了执行联动机制的新思维,不仅在法院内做到了“全员”协同,而且善借外力,在法院外也做到了“全部门”协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汤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