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万军 周万春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2744
【摘要】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付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加大了对我国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更好地体现了社会法实质公平的精神理念。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述
(1)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付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一种专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2)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特征。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法特有的解约补偿形式,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定补偿义务。一是单方性。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而无反向性。二是补偿性。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其补偿性的特点。三是法定性。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对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范围等内容均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通过协商解除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二、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规定标准。《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或最高限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由此,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会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压低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全面。《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不够全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往往只考虑到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对劳动者的年龄考虑的比较少。但国外在这方面却做得比较好,如德国劳动法规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年满50 周岁的劳动者可多获得3~6 个月的工资。这是因为年长的劳动者在体力,精力方面相比年轻人,缺乏了竞争优势。
(3)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措施不足。《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由此可以得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发生经济补偿金纠纷时,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才能由法院进行判决。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而言,是适用主体上的倒退,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程序选择权。
三、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1)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完善措施。一是厘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当界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一般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明确哪些情况下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这样才能体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特点。二是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限额。我国劳动法应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限额。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完善措施。一是完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制度。当前,我国某些地方的经济补偿标准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还高,这是不现实的,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合理科学地制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二是确定实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法律要明确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以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的,防止企业以奖金、补助等名义变相地把工资分为几份,从而防止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对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救济完善措施。加大用人单位违约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经济补偿金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在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同时,也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然而,从立法和实践上来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在正确认识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更好地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1]廖名宗.中国劳动合同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08(5)
[3]李国庆,范韶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变化与适用[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