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639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8、南京铁路法院和徐州铁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定的专属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文的规定,受理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涉及江苏省11个地级市、安徽省5个地级市,营运里程约2100公里。宁杭城际、宁启铁路复线建成运营后,部分线路及江苏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并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二、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与目标规划
2014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把深化司法改革贯穿于法院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扎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推动江苏法院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提档升级,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两个率先”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政治权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勇于抵制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破坏法律实施、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把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行动中去,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使命感责任感。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认真践行法治方式,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注重通过裁断纠纷、定分止争,调控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树立社会规则,发挥好司法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调整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准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则和重点,以目标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检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审判责任制、法官专业化、司法公开、涉诉信访改革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度调研,尽快形成全省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具体思路,积极为最高法院出台“四五”改革纲要提供意见建议。按照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司法权运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开展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涉资源环境案件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继续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四是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加强资源环境、食品安全、非法集资等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涉诉民生利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力度,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反规避执行措施。扎实开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开展诉讼调解,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这两种审判方式的作用和优势。科学配置司法人力资源,继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抓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积极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努力做到快捷高效办案。进一步统一立案审查条件和标准,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畅通群众诉讼渠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
五是全力把公正司法落到实处。把审判执行工作作为法院主业,强化各级法院领导抓审判、保公正的责任。进一步突出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科学确定审判管理工作职责,加大对审判权内部运行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庭审质量,努力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加快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审判透明度。进一步抓好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升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强化依法纠错的责任,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错案。
六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省法院七项规定的落实,建立领导班子联系群众的常态工作机制,大力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切实改进文风会风;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法官的司法礼仪训练,坚决克服少数干警对当事人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等现象。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推进法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着力提高广大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等各方面的能力。完善和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措施,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廉政教育实效,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把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严格查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七是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方针,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着力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协调解决基层基础建设欠债等问题。积极改善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高基层法官职级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实解决基层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实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交流任职制度,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此外,继续扎实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海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实效。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 27 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重大决策、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有关案件的督查;院长人民来信、 省委书记信箱 、省人大主任信箱办理;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络工作;协调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归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台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的保密管理与全省法院的保密指导工作;负责省法院各类文件、传真、电报的流转和公文传输,以及全院各类文件印刷、套红盖印、装订和复印;负责省法院机关值班工作安排、大事记的收集编写;负责省法院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调研、考察和日常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档案管理、律师阅卷、报刊收发、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法官管理处 负责对下级法院干部人事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包括协助院党组协管中院领导班子,协调、管理全省法院人员、机构编制;指导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全省法院人事数据信息统计与分析,承担相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援藏援疆援青相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公务员招录审核及人员补充审核工作,初任法官、法官等级审核及司法警察警衔首评和晋升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执行公务证、因公牺牲法官慰问金上报和发放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省法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交流、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出境审查、退休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承办省法院初任法官见习、法官等级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信息采集分析;负责组织岗位目标考核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拟定省法院人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处 负责全省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法院文化、党建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全省法院培训机构与社会联合办学计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法官学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及对各中院培训机构的考核等工作。
(五)立案第一庭 负责省法院各类一、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受理;负责案件管辖等程序性案件的审理;负责诉讼指导、诉前保全等诉讼服务及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工作;负责诉调对接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负责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司法调解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立案第二庭 负责集中处理、交办、督办全国人大、中央处理信访突发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政法委交办、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工作;负责省法院信访案件审查、处理、移送立案;负责经省院裁判、复查案件的报送甄别;负责信访终结审核报备;负责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涉案、涉诉来信、来访的处理、接待工作;负责对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第二审刑事案件;对不服中级法院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负责涉少案件审判和全省少年法庭指导工作;负责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侨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对不服中级法院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负责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九)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第二审刑事案件;对不服中级法院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十)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侵权赔偿、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纠纷、农村承包等第一、二审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民事一、二审、再审生效裁判(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类纠纷;扬州、泰州、南通、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八市的劳动争议类)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相关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办公室并入民事审判第一庭。
(十一)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合同、公司、破产、票据、保险、证券、期货等第一、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一、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和相关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有关涉外、涉港澳台第一、二审商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一、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
(十三)行政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各类行政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行政赔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决定再审的案件,决定提起再审或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裁定是否准予执行;对于立案庭移送的行政诉讼管辖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或指定管辖;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1〕18号),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
(十四)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查不服省法院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依职权审查不服省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交、督办的不服下级法院刑事一、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审理各类刑事、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而提起上诉的刑事、民事案件;对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对省法院生效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建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五)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民事再审审查的专门机构;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二审生效裁判(除房地产、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以外的普通民事类和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五市的劳动争议类)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对上级机关和省法院领导交督办的不服下级法院一、二审生效裁判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对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业务等。
(十六)审判监督第三庭 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更名的批复》(苏编办复〔2013〕136号),成立审判监督第三庭。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
(十七)执行局 执行省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省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对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的执行申诉、投诉进行审查;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十八)研究室 协助院党组组织开展重大司法调研活动;牵头组织推进司法改革工作;负责本院重要文稿、文件起草和发文审核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信息编报编发工作;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全省法院的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调研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学术交流和论文研讨活动;负责全省法院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审判研究》编辑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指导性、参考性案例的编报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负责全省法院参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平安创建、法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院党组布置的其他工作。司法改革办公室并入研究室。
(十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和决议事项督办,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工作;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包括审限管理、审限提示、审限考评、超审限案件登记督促等;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包括庭审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全省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汇总上报等;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包括司法统计数据的监督、管理、报表编制和报送等;负责审判绩效考评,制定科学合理的中级法院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负责司法公开的相关工作;案件督办:主要负责院长人民来信处理,重点案件督办;负责全省法院各类案件延长审限审批工作;对下级法院相关业务的指导,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新闻办公室 负责全省法院重大活动、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等各项审判工作的新闻宣传以及全省法院队伍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的新闻宣传;负责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各级新闻单位采访;负责省法院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二十一)司法警察总队 保障省法院司法安全和维护审判、执行、涉诉信访等安全秩序的神圣职责;依法履行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协助执行、机关安保警务等职能。
(二十二)技术处 负责信息技术和司法技术工作。信息技术:负责全省法院信息化工作建设、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省法院信息化工作建设和设备管理、维修等工作;司法技术:负责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技术审核咨询和对下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十三)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省法院机关经费预算的申报、决算的编制和各项费用的收支管理,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房屋维护以及动力设备的维保和安全管理,院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以及审判执行等各项公务用车的调配保障和车辆的日常管理等各项行政总务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财务、装备、审判用房建设等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武器、弹药、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购置配发和监督管理。
(二十四)监察室 检查全省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制定和完善廉政制度,检查全省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受理对全省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开展审务督查工作;领导全省法院监察业务以及廉政监察员监察业务工作;履行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监督、查办案件、组织协调等职责。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妇委、统战日常事务;负责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和青年法官协会日常事务;统一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二十六)老干部处 负责组织省法院退(离)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退(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安排;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开展法律咨询、文化、健身等社会活动。
(二十七)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 承担全省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培训、法官续职培训、法官晋级培训、人民陪审员培训、司法警察、司法政务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其他培训任务。
四、编制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坚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 “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激活存量、优化增量;依法理财、公开透明” 原则,对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统一按财政规定,做到编制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1、人员支出预算按国家和省有关人员支出的相关政策规定据实核定。在职人员按编报预算时的编制人数和实际人数核定;离退休和其他人员按编报预算时的实际人数核定。
2、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综合定额标准核定。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在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限额内,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分项指导定额标准和单位上年实际决算情况编报。
3、专项支出预算编制,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专项支出的明细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在部门收入预算控制限额和部门专项财政拨款控制限额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收入总预算数24443.8万元,其中:省法院机关22256.54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173.78万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013.48万元。2014年预算总收入中公共财政拨款资金18497.7万元、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98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上年结余956.1万元(2014年动用948.62万元),预算总收入较上年增长5.8%。
二、支出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支出总预算数24443.8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4552.97万元。省法院机关12759.79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005.4万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787.78万元。
2、项目支出9700.43万元,用于审判、执行、司法救助等业务经费3471.5万元(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及办案成本测算而得);司法分类管理改革经费400万元;办公设备及执法用车报废更新购置费783.17万元,较去年增加128.39万元,主要是增加锅炉更新改造经费;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1384.2万元;江苏法官学院教学及法院系统人员培训经费975万元;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及办公用房租赁等经费1919.96万元;扶贫及援疆援藏援青经费380万元;南京、徐州2家铁路运输法院项目经费386.6万元。
3、预留机动182.92万元。
4、滚存结余结转下年7.48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