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应给员工补偿金
作者:沈国仪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1213
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3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各个方面。
周某和某配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2年7月,该公司响应当地政府“退二进三”号召,陆续整体搬迁。周某等员工以“孩子上学、路太远”等为由,不同意到新厂址上班。此后,公司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并解除劳动关系。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资双方如果因企业搬迁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