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2013年以来申请再审及进入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已由2012年的3件上升至21件。

 

一、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原因:

 

一是原审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缺席一方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原审仅以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未能审核双方往来资金账目,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出借人在出借时已扣除高额利息亦或出借人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将约定的利息一并出具借条,生效裁判未能扣除非法利息。

 

三是借款合同担保人主张因出借人的出借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撤销原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主张不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

 

五是案外人主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六是当事人对案件性质系民间借贷还是委托投资仍然存在争议。

 

二、民间借贷申诉复查案件大幅增加的对策建议:

 

一是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加强宣传,增强人们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是提高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能力,法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和证据的不同情况,随时合理地转换举证责任。

 

三是对缺席判决的民间借贷案件严格审核证据材料,禁止片面认定证据。

 

四是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统一民间借贷案件裁判理念。

 

五是对在一审中故意逃避应诉、隐瞒证据而提起申请再审程序的当事人,应采取相关的处罚或惩戒措施,避免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意导致生效裁判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