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防范之我见
作者:薛东兵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1285
近年来,在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发生。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执行决定,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扰乱审判秩序,侵害他人利益,理应受到严惩。我们应在司法实践中认清虚假诉讼的特点与本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以维护审判权威与法律尊严。
一、虚假诉讼所涉领域
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出现的领域相对集中,归纳起来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领域:
1、债务领域虚假诉讼:此领域的虚假诉讼是最多的,主要指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矛头直指被害人。此借条有的系伪造被害人签名,有的是在签有被害人名字的空白文书上做文章,还有的直接双方预谋债策划一笔不存在的债务以损害第三人利益。
2、离婚纠纷领域虚假诉讼:此种诉讼一般表现为夫妻中一方虚构债务,与他人相互串通,以损害配偶财产权或夫妻虚假离婚,减少自己的财产份额,以逃避他人债务。
3、房产领域虚假诉讼:此种诉讼一般表现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应赔偿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房屋过户给他人;也有的为了逃避法院的查封执行,让他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已被查封的房产本来归他人所有,以协助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通过对所报道的大量虚假诉讼案件研究可以发现,虚假诉讼一般有如下特点:
1、多发于涉财产案件,尤其以借贷关系居多。在虚假诉讼中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为了一个“财”字而涉案,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单一,伪造证据简单,不需要更多的当事人参加就可以完成,所以成为虚假诉讼者的首选。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原告方只需提供借条,被告没有异议,基本就能顺利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
2、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多为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由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与目的的不可告人性,决定了虚假诉讼的隐秘性。这就使得虚假诉讼的配合者必须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来协助虚假诉讼的提议者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而亲属、朋友等成为了协助其实施这一行为的最佳选择。
3、当事人一般不出庭,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据调查,多数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仅是委托律师出庭。由于双方当事人事先已经合谋串通好,且由律师全权处理,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而仅通过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的查明,很难发现该欺诈的存在。
三、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
1、加强立案审查。虚假诉讼的出现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他们不知晓这是一种怎样的违法行为,违反后要面临何种处罚。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民事诉讼的警示牌,或者在立案阶段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其有所畏忌,知违法而退。并且,立案人员应着重审查原、被告身份是否真实,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
2、注重审理细节。有些虚假案件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其实在细节上存在很多漏洞。对于存疑案件,法官要强化当事人本人出庭义务,在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加强审查,让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让明显的厉害关系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认真审查证据的关联有无矛盾。多询问和了解诸如借款经过和原因等情况,通过察言观色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就一般人而言,“理直”才会“气壮”,前来法院起诉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在被问到另他们心虚的细节时通常也会露怯,一旦发现蛛丝马迹,我们法官更要趁热打铁,快速询问,并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3、加强协调与配合。实践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绝大多数不出庭,诉讼事宜均由委托代理人代办。由于诉讼双方早已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委托律师一般仅仅是代为出庭,基本不需要律师进行调解、取证等工作。笔者认为律师协会、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律师的职业责任感,提醒律师注意审查所代理的案件,遇到不符合常理的代理案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代理人的违法行为,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帮凶”。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后及时与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系,对构成刑事责任的严肃处理。
4、完善虚假诉讼惩戒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如何定罪量刑问题,法检一般认识不一,且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的专门条文。大多情况下,在发现虚假诉讼后,法院只是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并裁定驳回起诉而已。多不会将此事举报公安机关处理。即便有些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多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与虚假诉讼成功后的巨大利益相比,其风险性是较小的。尽管新民诉法明确了对虚假诉讼相关惩戒措施,但立法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例如,未规定虚假诉讼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规定局限性较大,缺乏“虚假诉讼情形”的明文规定,限制了有效打击力度。因此,要防范虚假诉讼,完善虚假诉讼惩戒规定是必由之路。
虚假诉讼不仅挑战了司法威信,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实战经验,尽可能地将虚假诉讼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