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小区商住楼于2005年投入使用,阳光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201310月,由于消防栓漏水,该小区消防用水水表显示用水5.6万吨,产生约18万元水费。自来水公司找到阳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水费。阳光物业公司以小区公共消防设施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应由所有人承担漏水损失,且阳光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无供用水合同,要求阳光物业公司承担水费无依据,拒绝给付水费。20141月,原告自来水公司将被告阳光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给付水费179200元。

 

对于小区超过保修期的公共消防设施漏水所产生的水费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小区业主承担。小区业主是消防设施的所有人,其有义务承担消防设施漏水所产生的水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管理人,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自来水公司具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业主承担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选择业主承担后,业主可以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消防设施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自备消防设施,小区内部消防设施属于小区自备消防设施,从自备消防设施取水救火需要缴纳水费。小区自备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

 

一、自来水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承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开发商已将小区的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小区的消防设施就属于公用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共有。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承担义务的表现就包括分担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该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小区消防栓漏水产生的费用。

 

二、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物件致他人损害,原则上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全体业主,但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集体将其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行使,此时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消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由此可见,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的自备消防设施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消防用水不同于一般的居民用水或者商业用水,而是小区的消防保障资源,储存在消防管道与自来水公司水库内。如果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消防用水流失,就会侵犯自来水公司财产权,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业主承担义务后,可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给业主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即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如果未尽维护管理责任,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