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法院审判力量,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面向全国法院系统公开选调6名法官。现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调范围

  全国法院系统在职法官。

  二、选调职位

  法官6名(开考比例为1:3,如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可以相应减少选调人数)。

  三、选调条件

  (一)选调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审判工作,具有良好的法官职业品行和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

  2、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满两年的在职法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近年来在全国及省级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上获奖的,有一定数量论文或论著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至40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历年干部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选调:

  1、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和方法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17时止。

  报名方法:登录"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网"首页(http:// www.njqhfy.gov.cn/)下载报名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将报名登记表连同其他报名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报名的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或直接送交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南京市光华路41号  邮编210007)。

  报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从网上下载填写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选调法官报名表》(附近期着春秋制服2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A级证书、法律职务任命文件、主要工作成果(含审判业绩、主要文稿、调研文章)、受表彰情况以及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考资料恕不退还,代为保密)。

  报名人员应对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资格审查及考试的,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据选调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符合选调条件者,通知参加笔试。

  (三)考试

  分笔试和面试,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40%和60%。

  1、笔试

  笔试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公共知识和法律实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笔试成绩可通过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网站进行查询。

  2、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得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有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明确表示放弃面试资格的,将笔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递补。

  (2)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统一公布。

  (四)组织考察

  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和区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计划1:2的比例确定选调考察人选。通过调阅档案、实地考察、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前,考察对象必须出具单位同意选调证明。由于考察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原因,致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取消考察对象的选调资格。

  (五)体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党组根据综合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按选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如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空缺,可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党组确定递补体检人选。

  (六)公示

  对拟选调的人选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人提出异议,经查实有不符合选调条件的,取消选调资格,并依次递补。

  (七)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后,确定为最终选调人员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公务员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笔试、面试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联系方式:南京市光华路41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邮编210007

  联系电话:025-83523137     联系人:章俊  周可荃

  监督电话:025-83523122

 

 

  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选调法官报名表(下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