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因“怠停工”事件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两个处理要点
作者:龚春华 杨晓迪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1229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从而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力度加大,我国经济运行进入下行周期。在此背景下,各类企业均不同程度遭遇经营困境,在企业为走出困境而进行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因结构重组、整合经营范围、变更生产经营方式、迁移企业地址、创新管理模式等措施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不断增多。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制定而在于实施。如何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细致的考量与平衡来达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动态和谐,就成为摆在作为司法者的法官面前一道颇具挑战的考题。笔者通过在2013年已决的发生在苏州高新区三个企业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选取四个案件作为剖析对象,对因“怠停工”等涉及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把握的要点做以简要分析,旨在平等保护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利益。
【案例一、二】原告李某,王某分别系被告F电讯有限公司的文员及生产制造工人。
【案例三】原告陈某系被告B电子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
【案例四】原告孟某系D包装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
四个案例中作为劳动者的原告均主张被告企业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要求被告企业依法支付二倍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案例一、二中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而判决驳回了案例三、四中陈某、孟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四个案件的两种不同判决结果,凸显了以下两个在处理因“怠停工”事件引发劳动争议的要点:
要点一:企业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例一、二中,首先,F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王某存在怠工的事实;其次,F公司发生大量员工堵门、聚集停工事件这一特殊事实,客观上中断了正常工作状态,因此作为文员的李某在厂区等待公司指令的行为不能当然被认定为怠工;而作为生产制造工人的王某,虽然在事发期间无生产记录,但在特殊时期,员工未能进行正常生产活动可能存在因流水线其他工人停工而无法生产等多种因素所导致,不能仅凭无生产记录就单一归责于王某并据此认定其怠工。综上,F公司以李某、王某存在怠工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二:劳动者维权的合理限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三、四中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应遵守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故《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案例三中的陈某与案例四中的孟某分别对公司的调岗、排班以及因迁移企业地址的情况不满,理应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问题得到解决前,劳动者仍应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然而陈某、孟某却选择采取擅自停工、与其他员工一起拥堵管理层办公室或厂门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破坏性方式进行“维权”,其维权手段明显超出了法律应予保护的范围。该行为不仅违返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勤勉、诚信原则,其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也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客观上该行为还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守册》的相关规定。因此B公司与D公司依据《员工守册》的有关规定对陈某、孟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故法院对企业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