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购物兴起,呈突飞猛进之势。网上购物的基本流程就是买家下订单→卖家通过快递发货→快递公司送货→买家签收并支付款项。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是谁的责任呢?

 

在整个购物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合同,即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卖家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传统的交易中,当卖家把动产交付给买家时,买家就拥有所有权,也就相应的承担所有物灭失的风险。卖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买家承担交货后的风险。而在新兴的网络购物中,卖家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时是否意味着也随之将风险转交给买家?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卖家将快递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家。《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说,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但是买家与承运人之间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家无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只能寄希望与卖家,而此时的卖家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不再承担责任,因此买家此时只能自认倒霉。

 

即使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其该赔偿数额也是有限的。

 

201331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毁损或者灭失,在快递没有购买报价的情况下,承运人最多支付资费的三倍作为赔偿,而按照现在快递业的行情,资费大部分在10元左右,赔偿数额远远低于物的价值。

 

与传统的买卖方式相比,虽然网络购物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是也有更大的风险。若快递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买家承担,即使由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其赔偿的数额也远远低于购买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