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快递丢失,谁之责?
作者:周双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次数:1141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网上购物兴起,呈突飞猛进之势。网上购物的基本流程就是买家下订单→卖家通过快递发货→快递公司送货→买家签收并支付款项。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是谁的责任呢?
在整个购物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合同,即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卖家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传统的交易中,当卖家把动产交付给买家时,买家就拥有所有权,也就相应的承担所有物灭失的风险。卖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买家承担交货后的风险。而在新兴的网络购物中,卖家将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时是否意味着也随之将风险转交给买家?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卖家将快递交付承运人时,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家。《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说,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但是买家与承运人之间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家无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只能寄希望与卖家,而此时的卖家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不再承担责任,因此买家此时只能自认倒霉。
即使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其该赔偿数额也是有限的。
与传统的买卖方式相比,虽然网络购物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是也有更大的风险。若快递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买家承担,即使由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其赔偿的数额也远远低于购买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