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纠纷案件是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人在宿城区法院埠子法庭工作多年,在审理中发现,农村的离婚案件在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及趋势,给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谈谈一点看法。

 

宿城区法院埠子法庭下辖四个乡镇,辖区人口约20万,人口主要从事农业,青壮年大多在外地打工。对于最近4年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粗略的统计,得出如下数据:2010年受理离婚案件148件,2011年受理146件,2012年受理173件,2013年受理183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立案和审理的调查分析,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当事人结婚年龄小,先结婚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居多,婚龄普遍不长。在农村的传统观念中,很多人认为,结为夫妻以举行婚礼为标志,往往在举行婚礼后,忙于各种事务,忽略了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至孩子需要登记户口、夫妻需要买房、办理贷款等事项出现时,才去补办结婚登记。更有甚者,举行结婚仪式时,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采用了“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事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在受理的案件中占有80%以上的比例。也有部分当事人纯粹是为了来法院离婚,完善诉讼手续,才去办理的结婚登记。

 

2、女性当事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所受理的案件中,女性当事人作为原告的,占受理案件的75%,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人员约占50%。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减少,真正需要务农的人数减少,外出打工人员增加,在夫妻双方外出,在同一个地点打工的家庭中,婚姻相对稳定。在两地打工的家庭或乙方外出打工的家庭中,长期的分居两地,无法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极易导致某一方出现婚外情,因“第三者”乘虚而入,而产生离婚的诉求,且女性多数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

 

3、当事人文化程度低,女性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优于男性。也许是男女性别本身的差异,或者是社会赋予了男人更多的责任感,同样是小学文化程度,进入大城市以后,女性往往更易于接受新鲜事物,他们在工作的闲暇,很快学会了网聊、短信、微信等交流手段,对于服装打扮、生活品质开始有了新的要求。而男性,则更多的是注重打工赚钱,而忽略了个人素质的提高。由此产生的差别,往往使女性心生不满,甚至产生了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485%的女性不要求抚养子女。在离婚诉讼中,约有85%的女性不要求抚养子女,相反,100%的男性主动要求抚养子女,并且很多男性以自己自行抚养,放弃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作为争得抚养权的优先条件。在这种现象的背后,除了传统观念认为双方生育的子女跟男方姓是男方家的人之外,还隐藏着男性对于再婚的担忧。在我国农村,结婚对于男方家庭来说,成本较高,往往需要全家两代人十年的努力,才能完成。由于性别比例差别,在农村几乎没有嫁不出去的女性,却多有长相良好因家境困难而娶不上媳妇的男性。因此很多丈夫在面临离婚,无法挽回妻子时,往往选择抚养孩子作为后半生的依靠。

 

5、因贫困而离婚的家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我们苏北农村,还有很多家庭处在贫困的境地。在男女双方相识时,也许因为喜欢而结婚,随着生活的深入,邻里之间的攀比,女性往往会因为男方的贫穷而忽略当初的感情,产生离婚的念头。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约有5%的离婚案件,女方会以男方及其父母婚前承诺给买房子,却婚后失言,而要求离婚。

 

6、中年离婚案件增多,家庭暴力成为主要因素。在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为女性,且年龄在50岁左右的约占5%的比例,主诉离婚的原因多是家庭暴力,往往以子女业已成家,不再忍受家暴为由。在这类案件中,有不同于一般离婚案件的特点,即女性虽然要求离婚,但往往念及照顾孙子及自身的逐年衰老,而不要求离家,形成“两家一院”的格局。

 

三、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笔者认为:

 

(一)加强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二)、加强道德修养。由于农村的文化水平较低,道德底线也相对较低,整体素质需要普遍的提高,以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减少“婚外情”的产生,以为稳定婚姻关系。 

 

(三)、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有些夫妻也许是因为一时的分歧产生矛盾,一旦走上了法庭,态度都很坚决,往往很难再进行调解。因此加强基层组织的调解,让纠纷止于庭外,是化解农村离婚案件的一个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