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西方国家,由于医疗纠纷的激增,一些国家开始对医疗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虽以医务人员的过失为条件,但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由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非以医务人员的过失为条件,所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过错是民事责任领域的核心问题,《条例》将过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无须对此负举证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获得免责。有学者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事件中,法院在审理因医疗意外、并发症导致患者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死亡时,法官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患方却又重大损害,医方又有偿付能力,适用公平原则以减少患方的经济损失。

 

有学者对各原则的适用情况做了分析。认为,从《民法通则》规定看,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而对那些既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则由公平责任原则来调整。笔者赞成该种观点。据此,可以认为,《民法通则》没有将医疗损害归为特殊侵权,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因就在于《民法通则》仅就紧急避险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应当从与归责原则有密切关系的举证责任来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这就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很强,且具有一定损害性、危险性的特殊行为。绝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基于其认识水平,不可能知悉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不可能证明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损害后果是否是否为不当损害。患者一方在医疗活动中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法律不能将不利于患者的救济方法强加于患者一方。因此,对医疗损害行为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