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刍议
作者:叶志刚 张俊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1046
民事执行工作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具有高度的时效性,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节奏的张弛、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因法官工作延误错失执行良机加剧执行难事件时有发生,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办理执行案件,本文拟对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合理创设和科学架构进行宏观层面探析,以期对抑制消极执行,提高司法效能,促进执行工作良性运行提供参考。
一、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制度释义
(一)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的实务涵义
执行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执行时间管理)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办理动态过程中统筹协调资源和梳理手头任务,个性制定工作计划,并根据案件多少难易和事务轻重缓急来灵活调整处理方法,妥善安排时间,平稳有效推进执行进程,以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的工作模式。
目前,执行实践中,执行时间管理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工作进取心不足,缺乏时间意识;目标不明,缺乏计划,抓不住重点;技巧不够,缺乏优先顺序;工作作风拖拉,相互配合衔接不当等。法律经济学背景下,利用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有效解决纠纷已越来越为人关注,当前,“案多人少”成为法院面对的最大矛盾和困难。执行时间管理倒逼法院自身积极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和日趋多元的案件类型。
(二)执行案件期限规定
执行时间管理的司法价值在于通过对案件时间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精力,促进公正廉洁,其前提是在法定执行期限的程序框架内从立案入口到结案出口全程监管。最高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特别规定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为6个月。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情况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和执行争议向上级法院请示协调的期间。
二、执行权运行特点和瑕疵
(一)执行权运行特点
执行工作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要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是执行制度的内核,其科学与否直接关涉执行的成败。执行实施多为事务性工作,在执行方式上意见明确,一般采用审批制,以便于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惩处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裁决权采用合议制,以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程序事项。
目前法院执行权在内部运行和流程环节的监管上尚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和弊端,如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的问题难以避免,极易导致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因此,对执行权加以制约和监管,增强执行期限观念,纠正执行工作中的拖延、推诿、懈怠行为,自觉地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是实现执行权公正有效行使的主要方式,无疑,执行时间管理承担着重要的辅助工具功能。
(二)刺破消极执行的面纱
执行难这个屡治不愈的顽症背后,往往存在着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重视的主观人为因素即消极执行行为。消极执行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必将使执行人员的执法权力因失去管控而日益膨胀,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并滋生出以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行为。
消极执行行为是对案件的执行不求进取的、消沉的执行,即案件立案以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目前,由于执行人员有畏难情绪、素质较差,执行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力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衍生了大量消极执行行为,比如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不及时将执行兑现的款物交付给权利人,随意暂缓执行甚至干脆长期搁置不再执行等。消极执行行为对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和经济秩序产生了空前的挑战,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基于对消极执行行为的规制,最大化地缩小执行干警的滥权空间,执行时间管理应运而生。
三、执行时间管理的完善方向
(一)执行工作优先事项
执行优先是执行人员依据各类案件的性质,充分权衡各种优先权的利益轻重设定的工作顺序,即整体利益优于个体利益,生存权优于财产权。其是将有限的司法时间和精力加以优化配置,并确定工作的优先次序,是提高执行时间管理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基本方法,体现了民事权利分配的公平、公正,彰显了对特殊法益的保护,能够被公众普遍理解接受。
1、涉民生案件优先。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当前解决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将涉及社会弱势主体的案件作为执行重点,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法律的正义,进一步强化民生保障意识,充分利用司法救助等政策,开通绿色维权通道,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
2、紧急案件优先。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和其他规避执行等紧急情形的,法院应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开设“办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意采取临时控制性措施后,须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3、重大案件优先。针对经济转型过程中,事关地区社会经济稳定大局的企业改制破产、征地补偿、金融纠纷等案件,法院应特别注重从全局利益出发,优先介入处置,依法稳妥地协调好依法执行与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强化和谐执行理念,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即时查控优先。财产查控是执行常规性的前置工作,是后续处置和进程纵深的基础。但电子网银的瞬间转账和汽车等动产的流动现象久发,财产流失造成执行停滞已有不少实例。因财产查控的紧迫性,成为办案干警必须优先依职权开展的执行事项,而后才能安排手头其他工作。
5、程序事项优先。长期以来,执行领域忽视程序价值的现象特别突出,违反执行程序的现象特别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依法定程序规范化推进执行进程,落实关键节点告知制度,优先送达执行文书,并及时处理执行异议事项,确保执行工作持续性和救济性的统一。
(二)执行时间管理健全途径
执行时间管理要求执行人员每天安排出时间计划日程和优先事项,明确具体的工作思路和重点,确保工作速度能与案件目标步调一致,主动应对工作量的波动和突发情况。执行权的内控改革着眼杜绝消极执行行为,促使执行内部潜能充分释放,对重塑法院良好形象和构筑法治社会有着积极的变革意义。
1、强化执行时间管理措施。加强改革配套,需要投入必要的人、财、物资来予以保障,以保证执行权运行的衔接和顺畅。出台执行案件工作细则和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建立执行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倡导就地执行、就地结案,推行办案日志化动态管理,实行执行案件月进度上墙公示制度。完善人员配备机制,根据各执行人员办案能力、职能等因素,科学配置办案单元,促进队伍质效均衡发展。加快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执行工作自动预警和管理。
2、推进执行分权流程管理改革。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分解制衡执行权力,避免执行权力的过度集中。建立案件执行进度预警督办机制,从执行节点控制、执行进程告知和执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准入手,涵盖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款物交接等环节,明确规定财产状况调查与处置时间、执行款物交接时间等重要时间节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执行结案组对案件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管理督办,案件进度定期反馈,及时提醒其尽快执结。
3、强化执行督查通报制度,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试行)》,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努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案件定期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和针对个案的不定期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鼓励当事人、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见证监督执行,时刻提醒执行干警程序意识、时效意识,避免产生“抽屉”案的现象。运用执行例会落实执行进度通报制度,逐案讨论排查,集体协作,集体会诊,根绝案件久拖不结问题的发生。
4、推行执行期限公开制度。通过执行流程图,将执行节点中的财产线索、执行措施、案件流转等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将案件承办人、基本案情以及执行信息,通过书面、电子触摸屏、短信和网络等方式向全社会全面公开。规范执行告知制度,在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如出现超期情况应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形成材料归入卷宗。采取开通举报热线、公布网站网址、完善信访接待制度、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督促,主动拓宽信息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有关消极执行行为的各类信息,增强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及时性、准确性。
5、严格奖惩考核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约束机制,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晋升任用、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大消极执行追查力度,把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零容忍,故意拖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