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刑事案定罪量刑标准出台
作者:沈国仪 发布时间:2014-05-30 浏览次数:1316
本报讯 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正式确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昨日下发全省执行。
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抢夺这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十种情形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按照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降低特定情形抢夺犯罪的入罪门槛